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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4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劉建利

原告
黃欽木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告
侯五隆
被告
侯坤佑
被告
侯哲宏
被告
敬秀花
被告
陳銀發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彬
被告
方紫明

李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9月2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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