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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郭文通

上訴人
張淑娟
上訴人
陳俊智
被上訴人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法定代理人
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遠
法定代理人
臺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道基
法定代理人
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法定代理人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曙州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4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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