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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告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錫嘉

原告與被告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

0,5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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