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4號
- 原告
- 黃欽木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 被告
- 侯五隆
- 被告
- 侯坤佑
- 被告
- 侯哲宏
- 被告
- 敬秀花
- 被告
- 陳銀發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彬
- 被告
- 方紫明
李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9月2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