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劉耀崇
- 聲請人
- 黃愽道
- 聲請人
- 許祐愷
- 聲請人
- 許祐瑋
- 聲請人
- 林育靜
- 聲請人
- 柳麗蘭
- 聲請人
-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七人共同代理人
- 蔡育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聖諺律師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陳報(臺端聲請狀未載)。
二、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各股東之股票掛失函「正本」(臺端所提出為影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