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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聲請人
劉耀崇
聲請人
黃愽道
聲請人
許祐愷
聲請人
許祐瑋
聲請人
林育靜
聲請人
柳麗蘭
聲請人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七人共同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周聖諺律師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陳報(臺端聲請狀未載)。

二、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各股東之股票掛失函「正本」(臺端所提出為影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