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號

原告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升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佳頤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32,892元予原告,以

起訴日即民國111 年1 月3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

匯率27.675計算,折合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為910,28

6 元(即美金32,892元×27.675=910,28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0,2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