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3號
- 原告
- 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學信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舒淨醫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3,49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告與被告舒淨醫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3,49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