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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4號

請求車籍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號

原告
劉智豪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告
萬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芳

上當事人間請求車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引

擎號碼ISZ00000000048)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予原告指定之通運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050 元(即原告

主張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7,9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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