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2號
- 原告
-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玉升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原告與被告煙台顯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962號
鄭佾昕律師
原告與被告煙台顯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