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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升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原告與被告煙台顯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