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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劉建利

上訴人即原告
郭佳樺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信富

上訴人與郭信富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3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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