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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5號

履行買賣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劉建利

上訴人
黃林美員即黃金虎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評即黃金虎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瑤即黃金虎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德即黃金虎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與詹淑惠、詹佩錡、詹婉慈、詹紫綺、詹巧婷間因111年

度訴字第1095號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73,28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買賣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