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 原告
-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幸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裕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軒律師
- 被告
-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炳宏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健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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