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7號
- 原告
- 王福偉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瑩律師
- 被告
- 張文瑜
- 被告
- 張榮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9月2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6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9月2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