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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劉建利

原告
王福偉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告
張文瑜
被告
張榮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9月2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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