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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李俊霖

上訴人即

原告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榮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90萬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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