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泉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榮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90萬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90萬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