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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債權人
恆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文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眾益醫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自111年6月9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之存證信函:債務人催告於文到3 日內結清2月及3月帳款,而4月及5月帳款需於60天期限付清,其中60天期限以何時間點為依據?)。

三、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四、債務人眾益醫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15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