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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信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舒淨醫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3,49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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