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郭佳樺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郭信富
上訴人與郭信富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3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
上訴人與郭信富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3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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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