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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楊捷羽

上訴人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被上訴人
吳秀桂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胡仁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