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吳保任
- 當事人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 上訴人與吳秀桂因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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