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呂明龍
- 法定代理人陳莊美本、許秝靚
- 原告正合興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鉅鑫天車有限公司法人、蔡宜君即益華起重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正合興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莊美本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被 告 鉅鑫天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秝靚 被 告 蔡宜君即益華起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 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 但此合意管轄之約束力,僅及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第三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7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向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冠公司)承攬製造30台固定式起重機,並將之安裝於永冠公司之廠房(原主張係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後改稱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下稱系 爭工地)之「開放架空式起重機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二)原告將系爭工程中,於系爭工地現場安裝固定式起重機之工項,發包予被告鉅鑫天車有限公司(下稱鉅鑫公司)再承攬,並簽訂承攬契約(下稱A契約),暨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鉅鑫公司因於系爭工地安裝固定式起重機時,需使用移動式起重機進行吊掛,再以連人帶車租賃兼承攬方式,將前揭吊掛工程交予被告蔡宜君即益華起重工程行(下稱蔡宜君)承攬(口頭合約、未訂書面,下稱B契約),是蔡宜君為鉅鑫公司之履行輔助人。 (三)鉅鑫公司既為安裝固定式起重機之專業廠商,對於施作時,應注意之作業規範與安全規範,應有一定經驗與認知;蔡宜君於施作時,亦應依鉅鑫公司之指示進行施作。詎鉅鑫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6日安裝固定式起重機(下稱系爭起重機)時,疏未於系爭工地為確實之防護措施,亦未確實確認蔡宜君是否依其指示使用荷重160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施作;蔡宜君亦明知應依鉅鑫公司指示,使用荷重160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施作,卻仍逕自更換以荷重僅120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施作,致系爭起重機因吊車荷重不足而掉落,造成系爭起重機毀損、人員傷亡之損害。 (四)據此,鉅鑫公司應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2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鉅鑫公司、蔡宜君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對原告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前 揭規定提起本訴,並就鉅鑫公司部分,請求擇一為對原告有利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 (一)原告、鉅鑫公司所為之合意管轄係併存之合意管轄,有民事陳報狀可稽(本院卷第61、62頁),是原告、鉅鑫公司所為之管轄合意,並不排除其他法定管轄法院。又前揭管轄合意係原告、鉅鑫公司所為,依前揭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意旨,其效力不及於蔡宜君,本院無從因前揭合意管轄約定取得原告對蔡宜君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管轄權。 (二)鉅鑫公司之營業所設於彰化縣、蔡宜君之住所位於臺中市、益華起重工程行登記於嘉義縣,有蔡宜君之民事答辯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資料可查(本院卷第45頁,限閱卷),是鉅鑫公司之主營業所及蔡宜君之住所、商號登記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且均非位於本院轄區。 (三)原告、鉅鑫公司合意管轄之法院,及鉅鑫公司之主營業所與蔡宜君之住所、商號登記址,既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定管轄法院。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臺中市龍井區或臺中市梧棲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共同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中地院管轄。 (四)據此,本件應由臺中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臺中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洪嘉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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