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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建利

聲請人
周富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2年1月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1月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000000 0 股票 1 2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000000 0 股票 1 64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000000 0 股票 1 61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000000 0 股票 1 377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000000 0 股票 1 422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0000000 0 股票 1 56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0000000 0 股票 1 377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0000000 0 股票 1 459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0000000 0 股票 1 164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0000000 0 股票 1 392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0000000 0 股票 1 608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0000000 0 股票 1 1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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