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章
上訴人與吳秀桂因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6,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
上訴人與吳秀桂因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6,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