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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吳保任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

上訴人與吳秀桂因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6,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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