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呂季美
- 債務人
- 伊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