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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
伊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07,510元 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7.9﹪ 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14,590元 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7.9﹪ 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