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4號

股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陳細鎻
原告
陳欽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涵蕙律師
被告
陳欽安
被告
黃曉婷
被告
陳詩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股權移轉登記等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7,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744元,原告已於111年11月11日依原裁定繳納,並於同年月14日就原裁定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1年12月19日以111年度重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808,819元。是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808,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19元。原告已繳納107,744元,溢繳59,125元(計算式:107,744元-48,619元=59,125元),爰依職權裁定准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股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