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宗津、茄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林宗津 被 告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朱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9月28 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