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昀荃
- 訴訟代理人
- 蘇琬如
- 被告
- 國鎰精機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政專
- 被告
- 黃政專
- 被告
- 黃光恩
- 訴訟代理人
- 黃劍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9月2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