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建利

聲請人
林郁仁即伍素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民國11
    2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2年4月18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催字第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
    請本院於112年4月1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2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00000-0 股票 1 15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