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吳保任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源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關於

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然應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

算式:1500×2/3=1000);而關於非財產權部分即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共計為5,000元(計算式:0000-0000+4500=5000),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