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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債權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代理人
鄭啓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暐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林暐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林暐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現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25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