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張琬如

  • 當事人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06號 原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劉嘉凱律師 黃鈺茹律師 被 告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崇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具 狀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18,119元,及其中1,316,000元自112年11月1日起與4,202,119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 明狀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而依原告主張,其中1,316,000元自112年11月1日起計算至本件擴張訴之聲明 日(113年12月19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74,453元【計算式 :1,316,000元×(1+48/365)年×5%=74,4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95,572元【計算式:5,518,119元+74,453元=5,595,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裁判費55,648元【計算式:2,000元+28,898元+24,750=55 ,64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謝群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