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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周黃文安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敏慧律師
被告
華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華
被告
華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華尚建設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占用之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公告土地現值47,000元/㎡=517,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修復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之車庫、地坪,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9,769元(即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第三、四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100,000元、60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6,769元(計算式:517,000元+389,769元+1,100,000元+600,000元=2,606,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