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 原告
- 周黃文安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敏慧律師
- 被告
- 華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華
- 被告
- 華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華尚建設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占用之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公告土地現值47,000元/㎡=517,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修復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之車庫、地坪,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9,769元(即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第三、四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100,000元、60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6,769元(計算式:517,000元+389,769元+1,100,000元+600,000元=2,606,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