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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許家菱

聲請人
新清華陽光節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小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具狀聲請本院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經本院以113年度除字第123號繫屬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明無訛,聲請人就同一支票更行提起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屬重複聲請,顯不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民 國) 支票號碼 001 新清華陽光節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杜小鳳 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000000000000 150,000元 109年2月13日  AG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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