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32號
- 債權人
-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奉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潤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潤豫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32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潤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潤豫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