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 債權人
- 綠得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蘭即樂旺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樂旺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文蘭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蘭即樂旺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樂旺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文蘭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