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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債權人
綠得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蘭即樂旺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樂旺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文蘭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