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 債權人
- 銓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健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建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建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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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