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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34號

債權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債務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3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