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
聲請人即債 周雲玲
務人 樓
- 代理人
- 劉彥伯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協建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展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及第12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本件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有存款共新臺幣(下同)859元、機車1輛,因存款分散於多帳戶,餘額不足負擔解送費用,而機車尚欠動產抵押,本院認均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另查,聲請人雖尚有中華郵政生存保險金1,496元,然與債權人人數、債權金額相較,顯無分配實益,亦認不予處分;再查,聲請人中華郵政、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分別為60,994元、61,372元,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非屬清算財團,且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多數債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機車行照影本、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存款 ⑴郵局存款:40元 ⑵合作金庫存款:44元 ⑶臺銀存款:775元 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2 機車(車號000-000) 不明 尚欠動產抵押,無處分實益。 3 中華郵政生存保險金 1,496元 與債權人人數、債權金額相較顯無分配實益,不予處分。 聲請人名下中華郵政保險解約金為60,994元、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為61,372元,均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非屬清算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