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 原告
- 賓利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宇田
- 訴訟代理人
- 黃君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左營海軍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1,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左營海軍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1,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