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10號
- 原告
- 崧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昌鎮
- 被告
- 淵翌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4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1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