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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0 日

聲請人
碧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本票,該本票上有無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有無記載票據號碼?若有相關證據資料(如本票影本),並請一併提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113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