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周佳佩

原告
崧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鎮
被告
淵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4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1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310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