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1年度執他字第4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他字第4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或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1年度執他字第45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