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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1年度執他字第4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他字第4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或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1年度執他字第45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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