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英華
蔡文旭
張榮貴
王美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英華、蔡文旭、張榮貴、王美惠被訴毀棄損壞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陳英華、蔡文旭、張榮貴、王美惠被訴毀棄損壞部分,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英華、蔡文旭、張榮貴、王美惠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英華、蔡文旭、張榮貴、王美惠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被告蔡文旭另涉犯刑法第153條之煽惑他人犯罪、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與同法第138條之毀損公物罪,而被告黃茂傳另涉犯同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然本件被告陳英華、蔡文旭、張榮貴與王美惠涉犯毀棄損壞罪部分,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嘉義市政府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就被告陳英華、蔡文旭、張榮貴與王美惠被訴毀棄損壞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被告蔡文旭及黃茂傳涉犯其他罪嫌部分,本院另依103年度嘉簡字第93號審結,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强 法 官 唐一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