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 原告
- 張智浩
- 被告
- 陳承嘉
蔡豐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95號詐欺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95號,被告二人被訴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