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1號
- 原告
- 胡慧瑜
- 被告
- 陳見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1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131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