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基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蘇基福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蘇基福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因患有腦中風,其右側肢體完全癱瘓,行走須依靠輪椅,飲食及如廁部分,則須依靠他人餵食及協助,生活無法完全自理,以致被告前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須執行有期徒刑2 年乙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年12月8日以上開為由暫緩執行至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緝字第797號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雖於本院104 年12月13日緝獲到庭,但仍因罹患腦中風以致身體右半部無法動彈乙情,此有本院該次訊問程序筆錄供參。足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