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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4號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張道周陳嘉臨楊鑫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基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蘇基福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蘇基福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因患有腦中風,其右側肢體完全癱瘓,行走須依靠輪椅,飲食及如廁部分,則須依靠他人餵食及協助,生活無法完全自理,以致被告前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須執行有期徒刑2 年乙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年12月8日以上開為由暫緩執行至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緝字第797號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雖於本院104 年12月13日緝獲到庭,但仍因罹患腦中風以致身體右半部無法動彈乙情,此有本院該次訊問程序筆錄供參。足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4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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