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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坤志李東益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告
林麗淑
被告
沈雅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31號詐欺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31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