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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張道周張志偉楊鑫忠

原告
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訴訟代理人
許清富
被告
林益聖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易字第73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2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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